7月5日,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、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》,释放“惩防并重”政策信号,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,维护良好市场生态。 所谓财务造假,是指上市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财务信息,以欺骗投资者、监管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。
之所以要造假,就是为了掩饰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,从而吸引投资、维持股价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的目的。不言而喻,这种以期诈手段让极少数人获利的行为,会以损害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利益为代价,进而破坏资本市场规则、动摇投资者信心。
严惩财务造假向来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一个工作重点,我国也不例外。
据证监会披露,仅2021至2023年,证监会已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,其中造假案件203起。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、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、资金占用、违规担保等犯罪案件150余起。
但是随着财务造假隐蔽性、复杂性的增加,当下打击和防范财务造假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,旧的监管和惩戒机制也暴露了不少问题,对此必须予以调适和更新。
相比以往相关文件,这份意见颇多新意和亮点。
一是从大幅提高罚款上限开始,加大了打击和追责的力度。
对违规信息披露的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分别从60万元和3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和500万元,对于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则从募集资金的5%提高到了一倍。同时强调对财务造假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全方位、立体化的追责,不仅包括经济处罚,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追究。
惩罚力道上的显著增强,有望起到更有效的震慑作用。
二是释放了“惩防并重”的信号。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需要系统性思维。
意见在“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”中明确了各方职责,又从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、压实中介机构“看门人”责任、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不少务实举措。
如果能够把好“入口关”、“联动关”和“监管关”,就能够全面构建惩防新格局,从而将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抓在经常、落在日常。
媒体报道,这份意见刚一公布,证监会就通报了对5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、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情况。其中,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,在2009年至2021年财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03.33亿元,虚增营业成本93.99亿元,虚增利润总额9.34亿元。
针对江苏舜天的违法行为,证监会给予警告,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;对时任董事长高松给予警告,并处以150万元罚款;高松同时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证监会更透露,江苏舜天案,目前有关法院已正式受理投服中心递交的支持投资者诉讼申请,后续将依法启动民事追责程序……
长期以来,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和收益严重不对等被诟病,也被认为是财务造假屡禁不止的原因。对照过去的案例则可以发现,现在江苏舜天及相关人员因财务造假而得到的是“顶格”处罚。结合意见不难看出,监管“长牙带刺”正在成为现实。
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越严厉,保护投资者的屏障就越坚实。这样的资本市场何愁信心不能恢复?
(作者系特约评论员)